歷代神學家對同性戀的看法與同志運動

— by

(A) 歷代神學家對同性戀的看法

(A) 中世紀: 阿奎那(Thomas Aquinas 1225 – 1274)

他是天主教傳統中最重要的神學家,其《神學大全》(Summa Theological) 中有頗多篇幅討論道德神學。她把淫件(lust) 分成六類:單純的未婚人士姦淫、通姦、亂倫、誘姦、強姦,以及違反自然的罪,這些包括自慰、獸交、同性性交、不自然的方式和不適當的器官的性交,其中他以最嚴重的是獸交,其次是同性性交。

(B) 宗教改革:加爾文 (1509-1564)

加爾文認為同性性行為是顛倒了整個自然秩序,在基督教以後的幾百年歷史,都受着這種看法影響。當代的一些基督徒,忘記了宗教改革以來的一個重要原則:「唯獨聖經」,新約聖經把所有罪行都是為嚴重,都要對付;罪就是罪,無需把最後在分為不同嚴重的程度。

(C)20世紀:巴特(1886-1958)

瑞士神學巨匠巴特的神學創造論提出,上帝創造人類時立下的社會秩序可以用兩句子片語來綜合:「男或女」及「男和女」。上帝創造每一個人都是或男或女,而不是一個中性的人,上帝在造男做女之後,不是把他們隔離孤立,而是要他們過一個男女互助的群體生活。他的人論中心:人性的發揚必須是「同儕的人」(同仁),一個男人必須要和女人生活,一個女人必須要與男人生活,才是真正的人。

(D) 20世紀:帝立克(Helmut Thielicke 1908-1986)

他比巴特年輕,能夠用更廣闊的眼界,如精神醫學,看同性戀議題。他承認同性戀生活偏離創造的秩序,是一種 perversion. 這名詞是神學描述用語,沒有貶義,只是指出創造秩序不符合,而不是人所選的變態、反常、錯亂、顛倒。換言之,同性戀的存在睛宇這個世界有角質要災難,都是人類墮落後整個世界的失序 (disordering)的結果。

這樣說來,同性戀者應有三件事可以做:第一,不應把這種情況美化,視之為人論正規,只要承認他是值得懷疑。第二,樂意接受治療,回到創造秩序。第三,把這個慾望的推力昇華為一個造福他人的推動力。教會應該無奈接受這個可能是不治之症的事實,接受這是上帝的特別安排,要我們與之角力。

至於教會可否容許這些無法改變的同性性傾向這把他們的性傾向化成為行為?帝克立不同意,因為異性戀者的守獨身個別人士的特別感召,而且當事人是以自由意志接受,所以要求所有同性戀者多過這種生活,並不符合這兩種元素。與其不近人情地堅持他們要守獨身,不如在牧養上體諒俯就這個破碎的世界,體諒俯就他們的實存境況,鼓勵他們在親密關係內發揮最大的倫理潛能,接受一個與異性戀關係一樣的規範。

他再語重心長地解釋,假如這些同性戀者得不到體諒,只會與教會日益疏離,在修排斥及缺乏支持下有些人恐怕會自暴自棄,沉溺於試探,淪於性濫交。再者,當他們知道他們沒可能達到他人的高要求,就寧願不讓人知道自己的性傾向。於是一個同性戀者就必須要帶面具做人,在親戚朋友面前偽裝,害怕別人發給發現自己的真我及因此而帶來的創傷。他們被掉進一個恆久的人生衝突中。

作者提出一個觀點,西方教會歷代都有一個七宗罪的靈修傳統:貪婪、淫佚、暴食、暴露、妒嫉、傲慢、怠惰。這是傳統從早期教父開始,經歷中世紀到近代天主教靈修學,當代天主教教理,甚至美國佈道家葛培理都有所繼承,他們認為這七種罪是其他罪行的源頭,所以更值得基督徒關注要克服的罪,而這七種罪都是同樣嚴重並沒有程度之分。這樣看來,有些教會對同性戀特別敏感,是否眼光狹隘,焦點錯置?

(B) 同志運動背後的巔覆信息

我們要把「同性戀」、「同志運動」分別出來,用理性去討論。前者是神創造下的失序結果,後者卻是一場推翻性道德的政治運動。

Quote

1995年周華山的同志論已經說得很清楚:「同志」是政治顛覆者。「同志」不是有性行為對象的性別來界定的,他是個人性身份的政治選擇,包括一切自覺地顛覆異性愛霸權,並以此作為性身份的人。故此,「同志國度」包容的不單是「同性愛者」、也包括「雙性愛同志」、「易服同志」、「SM同志」、「變性同志「、甚至「直同志」…同時亦強調顛覆異性愛霸權的共性。

在英語世界,常用LGBT來表達(Lesbian, Gay, Bisexual, Transgender), 後來加入酷兒(Queer), 雙性人(Intersex), 無性戀者(Asexual),合成LGBTQIA群體。

有證據顯示,同志運動時代推動一個更大規模的性格名。台灣《認識同志:教育資源手冊》這樣含蓄地寫:「愛戀與情慾在同志文化中具有相當的影響,同之間對情侶慾也有不同的看法,例如有些同志伴侶更會協議有伴侶關係之外容許跟他人發生性關係,將性需要與感情需求分開來滿足。」換言之,就是要把性與愛分家。因此,有些同志可以理直氣壯地性濫交,而要求社會不要批評他們。

近年香港也流行一個說法「性小眾」,包括的人就更廣泛了,「可以是同性戀者、跨代亂者、性工作者、嫖客、有婚外情的人、用情不專的人、色情工業從業員、皮繩愉虐愛好者(BDSM)、俗稱性虐待,以及家人亂(亂倫)等。這些性都是因為跨越了性別、年齡、對象、地點、等標準而被排斥,甚至懲罰。」》(2010連出版《通色、通性- 聖經向及性別身份認同通識教材)。

隱藏在性小眾倫理中的其中一個重要主張,就是小眾受大眾所欺壓,要推翻這種欺壓,就必須推翻社會中所有的性道德。

Unquote

(C) 一個立場

教會在教導上應維持聖經標準,不妥協,須承認同性性行為是罪的一種。在牧養關顧上,教會要俯就人的軟弱,按個案的不同,可以讓一部份敬虔的基督徒過同性戀的生活:錯而可諒解。羅秉祥《同性戀與十字架》第76頁

對於同性戀者的教會生活和牧養關顧

羅秉祥引述美國學者尼爾遜整合神學家對同性戀者的回應,劃分成四類型教會

  • 拒絕及懲罰:
  • 拒絕但不懲罰:
  • 有限度接納:
  • 充分接納:如基恩之家、眾樂教會、台灣的同光同志長老教會

對於以下議題,羅教授亦有提出他自己的意見:

  • 同性戀者可否接受水禮加入教會?
  • 同性戀基督徒是否應該期望一定可以改變自己的性傾向?
  • 同性戀傾向的基督徒可否繼續有同性戀行為?是否要紀律處分?
  • 教會應否認可及祝福同性婚姻?
  • 硬性要求同性戀傾向的基督徒守獨身禁慾是否不公平?
  • 有同性戀傾向的人可否被按牧?

在下接受這樣的一個標準:對於一個犯了罪,如賭博、貪婪、嫉妒、性沈溺、或者仍在任何一種罪中的人,教會如何處理這些未能完全脫罪的人的標準,也應該同樣用來處理有同性戀行為,或者有同性戀傾向的人士身上。

對於一個仍在貪婪、嫉妒、未能戒毒戒賭的人,教会會讓他接受水禮嗎?守聖餐嗎?需要紀律處分嗎?要求守獨身禁慾嗎? 拒絕按牧嗎?教會需要有雙重的標準嗎?

每個人對此都會有自己的選擇和傾向的答案的。

浪子比喻教會對待同性戀

在與龔立人教授以文對話後,羅教授以浪子回頭的比喻作結(第182頁)。世人為離家浪子失而復得高興,卻忘記了哥哥儘管身在家中,表面是乖孩子,卻不能體會爸爸的心腸,是遠離了爸爸的在家浪子。哥哥的迷失,是自以為義。我們的教會會不會也要小心呢?

(A) 羅秉祥,《同性戀與十字架》,第54-63頁

(B) 秉祥,《同性戀與十字架》,第70-73頁

Newsletter

Our latest updates in your e-mail.


發表迴響

探索更多來自 周志堅博士 | Dr. Augustine Chow 的內容

立即訂閱即可持續閱讀,還能取得所有封存文章。

Continue reading